近日,宁夏中宁县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中宁县城平安西街食品小区门口有一牙科诊所无证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经核实,当事人詹某,所设置行医场所属租赁性质,面积约30平方米,当事人自今年2月25日至4月22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经核实其在此期间违法所得现金5870元。当事人詹某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监督员对现场发现的广告牌、收费标准和工作制度、口腔综合治疗仪、义齿质量保证卡、病人就诊情况登记本等物品及诊疗用具进行了证据固定,并书面责令詹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詹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现金5870元及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